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活保障,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共8类)
1.A类人才。
2.B类人才。
3.C类人才。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在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全职工作且近三年年薪80万元以上的从业人员。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浙江省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6.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人员;在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全职工作且近三年年薪50万元以上的从业人员。
7.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8.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具有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的人员。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含聘任制公务员)按学历学位享受人才购房补助政策。
(二)适用条件
1.全职在义就业创业且信用良好及以上。
2.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两处及以上不动产(含网签备案),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政策,1999年7月20日后未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有机更新、微改造、更新改造、空心村改造、旧村改造、特困户、危房户、新社区集聚、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等)政策。
3.人才在申请人才购房补助资格时需同时满足:①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属于我市在编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并已在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垂直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②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其中,申报时连续社保缴纳时间2年及以上的,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申报时连续社保缴纳时间未满2年的,承诺服务年限=7年-已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③承诺服务年限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购房补助的,政府以购房优惠的方式给予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可用于首付款,优惠标准为:
1.A类人才300万元以内;
2.B类人才200万元以内;
3.C类人才150万元以内;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在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全职工作且近三年年薪80万元以上的从业人员80万元以内;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浙江省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50万元以内;
6.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人员、在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全职工作且近三年年薪50万元以上的从业人员40万元以内;
7.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30万元以内;
8.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具有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的人员20万元以内。
实际购房优惠额在优惠标准限额内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相关规定
1.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实行即报即审,1—6类人才和7—8类人才根据年度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兑现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比例,各类人才按照资格获得人员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予以兑付补助资金,先购先得。当年度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兑现资金预算用完即止,人才购房补助资格申报及办理通道随即关闭。取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但未完成人才购房手续的,资格到期后须重新申请。
2.申请享受本政策人员应承诺不再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有机更新、微改造、更新改造、空心村改造、旧村改造、特困户、危房户、新社区集聚、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等)等政策,但可按照原合法旧房面积1∶1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最高户型标准)。
3.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所购住房,在承诺服务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承诺服务年限按社保缴纳时间认定,自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算。承诺服务年限期满后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其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后在义累计社保缴纳情况(通过挂靠方式缴纳的社保年限不予计算)认为其符合承诺要求的,由市自规局办理解除限制的相关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4.人才承诺服务年限未满但在义缴纳基本养老(垂直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在全额退回人才购房补助后办理人才房解禁手续。
5.人才死亡的,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人才购房补助后办理人才房解禁手续。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总额×(在义乌实际服务月数÷承诺服务月数)。
6.人才承诺服务年限期满后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人才购房补助。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总额×(在义乌实际服务月数÷承诺服务月数)。
7.人才在办理退还人才购房补助手续后,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助政策。
8.为保证政策资金兑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人才应在承诺服务年限内每月在“义乌i人才”平台进行签到,如年度签到率未达到50%的,该年度服务期不予认可,承诺服务年限顺延。
9.各类人才的在义工作时间按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缴纳时间计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有效期为6个月。
10.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须为在义乌市注册的单位。
11.申请人以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方式取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并获得购房补助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同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申请程序
(一)资格审查流程
1.申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中的“义乌i人才”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2.初审。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其他申报人员由所在镇(街道)审核,主要审查申请人实际工作情况。
3.联审。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自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发展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联审通过人员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为具备人才购房补助资格人员。
(二)购房优惠办理流程
1.具备人才购房补助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选定安置房(义乌市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后,由房产开发公司出具选房意向书,选房意向书中应明确房产面积、房产单价及房产总价等信息。如需办理银行按揭的,需向银行申请人才房预审,将银行出具的预审单递交至市城投集团;如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才房预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城投集团提供人才房预审通过名单。
2.申请人凭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选房意向书向市城投集团申请购房,由市城投集团核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购房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需将拟购房产所需房款(房产总价减去实际可优惠款)一次性存入市城投集团指定账户。如需办理银行按揭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将实际需支付的首付款和实际可优惠款的差额部分存入市城投集团指定账户,最低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10%。
3.市城投集团根据选房意向书核定申请人所交款项后,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款凭证(含补助金额)。
4.申请人拟购房备案至市城投集团后,市城投集团与申请人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申请人需继续在义承诺服务年限、无法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需将相应资金退回财政、申请人享受人才购房补助后不再享受其他政府住房政策等条款)。根据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将所购房产安置给申请人。
5.市城投集团填写购房情况,初核最终优惠额度后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复核最终优惠额度,向市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至市城投集团指定账户。市城投集团将购房款支付给房产开发公司,申请人与房产开发公司共同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的备案变更至申请人。
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安置协议、收款收据、首付款支付凭证等材料申请按揭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6.所购商品房交付备案后,申请人交纳相关税费,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直接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市自规局在附记中明确承诺服务年限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
五、部门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确认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复核最终优惠金额,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市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负责审核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办理人才购房买卖合同备案。
市自规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办理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权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中注明交易限制;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各镇(街道)审核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有机更新、微改造、更新改造、空心村改造、旧村改造、特困户、危房户、新社区集聚、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等)政策的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市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普通高校学历学位取得真实性及全日制取得情况取得方式并出具审核结论。
市民政局、档案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市医保局:负责审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情况。
市市场发展委:负责在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全职工作且近三年年薪8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结论。
市财政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人才购房补助申请的初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含市国资办监管企业)的人才购房补助实际工作情况审核;配合市建设局、市自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批建宅基地等政策的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市城投集团:负责落实人才购房相关事宜;确定申请人购房时间、购房总价、初审最终优惠金额,向各相关部门实时推送购房人员信息。
A、B、C类人才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审核结论。
因单位审核原因造成人才购房补助资金错发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相关单位应协助市人力社保局追回相应人才购房补助资金。
六、附则
1.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标杆企业,是指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独立站);年线上销售额超1亿元且近三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卖家;近三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2.本办法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22〕14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才租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